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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4-09 

关于《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适应证券公司自主经营和完善组织体系的需要,规范证券公司分公司的设立和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08年4月24日前将反馈意见以电子邮件发送至caozihai@csrc.gov.cn,或传真至010-88061060。

    附件:《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适应证券公司自主经营和完善组织体系的需要,规范证券公司分公司类机构(以下简称分公司)的设立和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证券公司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设立的除证券营业部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可以依法登记注册为分公司、中心等名称。

    第三条 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第四条 分公司应当在证券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超越授权范围经营。

    证券公司可以授权其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一)管理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营业部;

    (二)经营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三)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自营业务机构经营自营业务;

    (四)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

    (五)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其他业务。

    第五条 分公司不得直接经营证券营业部的业务。分公司经授权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资产管理业务的,不得经营其他业务。

    证券公司不得授权同一家分公司经营具有利益冲突的不同业务。证券公司授权分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总部不得再经营或者再授权其他分公司经营该业务。

    第六条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一)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二)设立分公司应当与公司的业务规模、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并具备充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具备与拟设立分公司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办公场所、业务及管理人员、技术条件、安全保障措施及其他条件;

    (五)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文章来源: 中国网责任编辑: 徐雅平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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