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4-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 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保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二、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 (一)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1.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二)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不得低于3%。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内。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批准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居民纳税人。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已按原预计利润率办理完毕2008年一季度预缴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季度起按本通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四月七日 文章来源: 中国网责任编辑: 徐雅平
|
| 新品快播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
1、凡本网注明“来源:新品快播网” 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新品快播网,您可以在中国和国际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免费转载,但转载请注明出处,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未注明“来源:新品快播网” 的作品,或注明“来源:XXX(非新品快播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凡属本网转载或本网会员上传的作品,若构成侵权,请及时通知本网,我们将在第一时间敬删该作品。
|
新产品·
新技术·
新项目·
新商机·
新投资·
新思路
|
新品快播网
掀起经济发展的新浪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