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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又一信号
2008年08月18日07:48  来源:深圳新闻网-深圳商报 作者:大丫山

  在15日下午发布的《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央行特别开出《专栏》讨论“民间借贷”。面对日益高涨的民间融资需求,央行日前首次表态,建议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并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这将是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后又一次金融突破。

  一直以来,有关民间借贷及其合法性、对我国金融的影响等问题,都是金融界关注的焦点。其中,对民间借贷投以反对态度的人认为,民间借贷简直就是正常金融秩序的“毒瘤”,因为它至少有四大害:其一,它建立在非契约的基础之上,最不可靠、最具有危险性。其二,它的发展不利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因为部分中小企业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支持,与这些企业自身的产品结构不合理、科技含量低、不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等都有关系,而民间借贷恰恰为它们提供了生存的空间和土壤。其三,它容易引发经济纠纷,严重的甚至引发凶杀、绑架、抢劫等刑事案件。其四,它的高利率对金融机构造成较大的冲击,诱使金融机构筹资成本加大,加重了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

  正是这些理由,让民间借贷披上了“盲目性”、“不规范性”、“妨碍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危害社会稳定”乃至“冲击金融机构”等诸多罪名。然而,真正的民间借贷真会这般令人恐惧吗?

  据央行调查,2006年末至2008年3月末,样本企业民间借贷户均余额增长36%,样本自然人民间借贷户均余额增长45%。私募基金、合会或抬会、“地下钱庄”外,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大量参与民间借贷,组织化程度有所提高。在此之前,河南有专家对南阳市唐河县民间借贷展开了调查,结果发现80%的城镇居民和85%的农户直接或间接参与过民间借贷,借出者占多数,借入者占少数,借贷资金有集中趋势,全县10户私营企业中有90%在创业之初和生产周转困难时通过民间融资。这些事实证明,民间融资活动的顺利开展,对利用社会闲散资金、缓解资金供求之间的矛盾以及对活跃地区经济的发展起着巨大作用,尤其在那些经济发展本来就相对滞后、基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大幅收缩、农村信用社发展水平一般的农业贫困小县,民间借贷对其壮大民营经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简直有着战略意义。

  因此,对于民间借贷,我们必须将其一分为二来看,那种先入为主、只将其当成“毒瘤”、对其一棒子打死的武断眼光是大错特错的,这不但会对民间融资活动的顺利开展构成障碍,甚至还会对我国健全的金融市场的出现起阻碍作用。“务实”的做法是,抛弃过去陈旧的观念,以发展变化的眼光来重新审视民间借贷,应想办法让它如何有序、有规地发展和壮大,并最终走向阳光化、规范化。

  从这个角度说,央行建议加快我国有关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立法进程,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这种表态释放的政策信号的确意义巨大,是务实的,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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