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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文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灾区信贷投放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灾区的信贷投放。

  在信贷政策方面,《意见》明确提出四大措施,包括对灾区实施倾斜和优惠的信贷政策,加大对灾区重点基础设施、重点企业、支柱产业、中小企业、因灾失业人员等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对灾区“三农”的信贷支持,对灾区实行住房信贷优惠政策。

  《意见》要求,各金融机构要在坚持市场化运作和风险可控原则下,根据灾区需要适时调整信贷结构和投放节奏,积极支持灾后重建。全国性银行机构要有保有压、区别对待,切实加大系统内信贷资源调剂力度,从授信审查、资金调度等多方面对灾区给予优先支持,将信贷资源向灾区适当倾斜。

  对于中小企业和“三农”的信贷支持,《意见》称,灾区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组织存款,加大市场融资力度,增加信贷资金来源,在满足资本充足率、存贷比等审慎监管要求并确保稳健经营的前提下加强对当地受灾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贷款总量可适当放宽。

  根据《意见》,积极支持灾区住房开发建设。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灾地区政府组织的因灾损毁住宅区、住宅楼重建和修复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对国家确定灾区的普通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条件方面给予优惠。降低地震灾区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和首付款比例。灾区居民在灾后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由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水平统一下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商业银行可根据客户的还款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具体贷款利率水平;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下调为10%,具体首付比例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均优惠1个百分点。

  《意见》还提出,允许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在灾区没有营业网点的金融机构可以开展跨地区贷款业务,支持灾区重建。

  除信贷政策外,《意见》还给出再贷款方面的支持政策。根据灾区恢复重建的实际需求,今年安排增加灾区2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如有需要可再适当增加。加大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支农再贷款的调剂力度,每年再适当向灾区增加一部分支农再贷款额度,并相应拓宽其使用范围。自今年5月1日起,这类再贷款利率可在现行优惠支农再贷款利率水平上再降1个百分点。

  在存款准备金率政策上,灾区金融机构也获得一定时期的“豁免”。根据《意见》,灾后重建期间,逢存款准备金率上调,对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暂不执行。对灾区资本充足率较低的法人金融机构停止执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政策。

  《意见》所指灾区范围是由民政部认定的51个极重灾区县和重灾区县的行政区域,有关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暂定执行至2011年6月30日,另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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