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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管局定规核查出口收结汇
 2008年07月04日 17:16 《财经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日前联合颁布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下称《办法》),自2008年7月14日起,对出口收结汇实行联网核查管理。

  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专门就此发布了《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7月2日发布的新闻稿称,此举是为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完善出口与收结汇的真实性及其一致性审核。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是通过将企业出口收结汇情况与其海关货物出口情况加以核对,有效甄别货物贸易项下资金流入的实际贸易背景,以保证出口及其收结汇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办法》规定,企业出口收汇(含预收货款)应先进入企业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企业在通过待核查账户办理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银行应登录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在具体贸易类别相对应的可收汇额范围内进行收汇核注。

  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介绍,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商务部、海关等部门借鉴1998年进口付汇联网核查的成功经验,依托中国电子口岸建立的。

  实行联网核查,是以电子信息联网手段取代传统的纸质单证审核做法,实现对货物贸易外汇收结汇的监管。

  国家外汇管理局认为,这一方式方便了银行和企业操作,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同时改善了监管的有效性。为继续给合法规范经营企业的贸易活动提供便利,在确定出口与收结汇的真实性与一致性对应关系中,将充分考虑不同贸易类型和行业的特点,区别对待。

  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时发布了《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对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实行登记管理。以配合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完善外债统计监测,严格管理短期外债规模。

  同时,加强预收货款与未来实际出口的跟踪监管,可防止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资金借用贸易渠道流入境内投机获利;改进对进口延期付款的监督管理,可防止潜在的债务风险,防止未来资金集中大规模流出。在加强对贸易信贷管理的同时,将充分考虑大型成套设备、船舶等特殊行业和企业的实际需求。

  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介绍,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于2008年7月14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运行,2008年8月4日起正式运行。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登记,分别于2008年7月14日和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上述两项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真实性审核手段,有利于改善中国对外贸易环境,规范货物贸易项下外汇资金流入和流出,解决出口与其收结汇背离的问题,有利于促进中国涉外经济平稳健康发展,防范国际经济风险,为进一步改革开放创造更为有利的环境。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胡晓炼指出,为了更好地实施国家宏观调控,须采取措施,加强跨境资本流动管理。其中,防范套利投机资金通过贸易、商业信用等渠道进行跨境转移是相关内容之一,需要加强和改善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活动与实际贸易行为的真实性和一致性的核验,大力加强对短期外债的控制和管理,重点是完善贸易收结汇和贸易信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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